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明月镜
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
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 本 由 10,075.60 万 股 变 更 为 13,434.14 万 股 。 其 中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为 1,650,62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3%。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7,737,232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0%。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341,4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司总股本 36.49%。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
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84,5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95%。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 1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56,000 股,占公司发
行后总股本的 0.56%,限售期为自个人股东祝波善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星
期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1 名,为祝波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
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股东祝波善承诺:“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
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 限售股占总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股本比例 数量(股)
祝波善 756,000 0.56% 756,000 -
合计 756,000 0.56% 756,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未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非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
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
售股
高管锁定股 2,130,000 1.59% - - 2,130,000 1.59%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34,341,400 100.00% 756,000 756,000 134,341,4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19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
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
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孙帅鲲 郑 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