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
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和1名激励对象因岗位变动,失去作为激
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
事会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24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
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9 名激
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林平 顾光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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