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资料图片)
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交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
权益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完成,
激励对象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2021年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公司及激励对
象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二个限售期合计38.95万股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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