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资料图)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欣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
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金额之和不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总余额,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 2022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9 日,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阅,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8,0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晨、陈友梅、吴锦凤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