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暂时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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