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
“公司”或“发行
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发审委”)的审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完成封卷,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
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
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5 号”)和《关于再融
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
文”)的规定和要求,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就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会后事项向贵
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就因发生财务性投资而扣减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就
东吴证券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 年 9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
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股本变动情况
自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 年 3 月 7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公司
累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00 股,此外公司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转股事宜增加股票 1,175 股,总股本变更为 141,572,919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股权激励导致的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 解
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 万股,回购价格为 15.01 元/
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二)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事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开发行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华体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29 股。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58 股。
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 1, 088 股。
(三)回购注销和可转换公司债转股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
不利影响
公司回购注销股票的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系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条件,公司已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
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对会后事项的承诺
除上述已核查说明的事项外,东吴证券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
(2022 年 9 月 9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逐
项发表意见如下:
“ XYZH/2020CDA50112 号 ” 、 “ XYZH/2021CDAA50137 号 ”、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 年 1-6 月发行人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尤剑和卞睿,会计
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张丹
娜、唐松柏,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李云平、车佳美在会
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变更。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行。
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15 号文”、“备忘录第 5
号”、
“257 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 睿 尤 剑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