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
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上述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监管问
答》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预案修订未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仅对补充协议涉及的相关描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
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
董事苏占才、窦剑文、朱伟林、彭端、周龙环、孙鹏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修订〈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发
行证券,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需
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潘 石 坚 曹 建 海 方 文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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