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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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天津京津文化
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
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
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审批
事项,已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
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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