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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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天津京津文化

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印业”)

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

认为: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审批

事项,已在《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上市

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持独立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综上,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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