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吉瑞”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富吉瑞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21〕282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5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2,864.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5,880.16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6,983.84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1]230Z024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
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具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调整后募集资金 变更后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计划投入金额 计划投入金额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
目
合计 50,000.00 36,983.84 36,983.84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公司拟增加“非制冷红外
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
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西安英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西安英
孚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孚瑞成都分公司”),英孚瑞成都分
公司主要从事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的部分研发工作。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英孚瑞成都分
公司为“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
地点后,将进一步优化募投项目的建设布局,进而确保募投项目产能合理、有效
释放。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
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
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
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
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
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
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
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会同意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
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非制冷红外探测器
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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