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若干措施》,我省将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其他有国家或省标准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同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使用,且与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对应的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等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与线下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对应的“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定期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评估

在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开辟绿色通道。定期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评估,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对已经实行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地方,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病种的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疗机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

支持中医药持续服务基层。逐步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中医药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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