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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网约出租车数字化监管改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其中第八条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做出来详细的规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认为:
1、《方案》改变了以往“聚合平台——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责任链条,直接变为“聚合平台——网约车经营者(平台)、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的责任模式。
2、《方案》扩大了聚合平台的资质审查范围及义务,更加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因驾驶员及网约车辆的资质问题而引起纠纷,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聚合平台承担责任,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有效避免了聚合平台将责任推给网约车平台而造成的消费者的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