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资料图】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金石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

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内蒙古金鄂

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子公司

签订《购销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马笑芳             王红雯          王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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