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有效遏制电动车对交通领域引发的隐患和乱象,提升城市品质内涵和创建文明城市,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二轮车辆以及三轮、四轮等低速电动车进行依法整治、规范管理。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九江市公安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以及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等材料。

三、应当履行电动车使用安全告知义务,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信息:是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是否符合登记上牌条件;本市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过渡期截至2023年5月1日。因经营者未尽告知电动车真实、全面、准确信息义务,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车。

五、禁止擅自变更蓄电池、限速器等关键元器件以及涉及整车安全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等改装、拼装行为。

六、禁止在经营活动中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对电动车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所谓“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片面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七、禁止价格欺诈、串通涨价、违法促销、商业诋毁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电动车经营者应自觉开展自查,整理完善库存台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九、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供稿: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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