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半年,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中添加药品、商标侵权、违规收费、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违规开展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案例一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牛肉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获悉,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生鲜超市太平桥店抽样的牛肋条,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此批次不合格牛肋条的供应商为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牛肉批发部,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道外区某牛肉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不合格报告书,责令该企业停售该批次的牛肋条,召回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牛肉批发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23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查,吴某某于2022年12月20日和24日两次以自用的名义在“尚志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乐添孕婴分店”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每盒5支)120盒、共600支,采购价每支8元。采购后自用113支,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上付款、线下交货的方式销售470支,销售价每支15元,销售所得7050元,剩余待售的17支被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2023年2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吴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705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某民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道外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移送的哈尔滨某民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加价销售“迈睿思”制氧机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于2月9日对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哈尔滨某民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承认曾经加价销售“迈睿思”牌制氧机。2023年2月,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并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高端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香坊公安分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香坊区某高端成人用品店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用品店经营每粒坚等性保健食品,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货来源、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黑龙江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2023年3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刑法》相关规定,将该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香坊公安分局。

案例五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尚志市某供水厂收取水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3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部门监察建议,反映尚志市某供水厂存在长期超标准收取学校自来水费用问题,执法人员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07月13日起,开始经营尚志市某供水厂并收取水费。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当事人2017年7月至2023年3月,超出标准收取尚志市某中心学校水费6.94万元,收取尚志市某中学3.5万元,共计10.44万元。2023年6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对该供水厂作出责令当事人十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并处罚款1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达店涉嫌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4月,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在哈尔滨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达店购买20盒金纳多和5盒养血清脑颗粒,服用后出现胃痛、头晕等身体不适,怀疑药品有问题,要求商家提供正规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分别从业务员孙某某手中购进25盒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和10盒养血清脑颗粒,以每盒25元的价格销售养血清脑颗粒10盒,以每盒33元的价格销售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25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75元。业务员孙某某称后补随货同行单等合法进货资质材料,但是一直未提供给当事人,现已无法联系上药品业务员孙某某。2023年5月,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对该药店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075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反映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作为某品牌服装的黑龙江区域代理商期间,为增加公司收入,于2022年12月中旬自行采购了一批非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服装,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含有该商标及该商标权利人厂名厂址的吊牌固定于该批服装的拉链之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商品货值2.99万元,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共计36件。2023年5月,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36件及违法所得2.99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哈尔滨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米”进行抽样检验,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哈尔滨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在经销“红米”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且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进、销货时未履行查验等制度,无进、销货查验记录,经销的“红米”净含量与实际不符。经销的“红米”经两次抽检均重金属“镉”超标,属于经销不合格食品行为。2023年5月,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哈尔滨市某机动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案

2023年4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了该公司20份机动车检验报告。经查,编号为000762230413100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存在异常,车号为黑AZXXX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外观检验时间明显不符合GB38900标准检验方法中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的要求。2023年5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尚志市帽儿山镇某食杂店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举报,称尚志市帽儿山镇某食杂店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不是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着待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现场鉴定,确定当事人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证明该酒来源。2023年4月,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对该食杂店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没收未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103瓶,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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