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3-012
(资料图)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月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
会议于2023年2月7日下午14: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
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股份数158,605,38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0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
代表股份数139,394,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保荐代表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请审议的以下4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41,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9.6573%;反对 72,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2%;弃权 13,7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255,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
的99.5530%;反对72,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759%;弃权13,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关联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李虎林、刘兵已回避表决。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9,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7249%;反对 428,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423,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
的97.8027%;反对428,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565%;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表决结果:同意 158,175,3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7289%;反对 416,1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4%;弃权 13,8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429,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
的97.8348%;反对416,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955%;弃权13,8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450,6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9024%;反对 135,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 18,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9,704,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
的99.2210%;反对13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834%;弃权18,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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