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中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4)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的情形;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6)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熊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边卓         胡耘通       杨安富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