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
(1)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中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4)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的情形;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
(6)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熊帆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边卓 胡耘通 杨安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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