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认真审议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转让房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公司关联董事陈阳贵、汪

贤玉、涂永福、仇永生、关卫军、郝炳炎对此议案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房产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将

为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正面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陈阳贵、汪贤玉、

涂永福、仇永生、关卫军、郝炳炎已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下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秋燕______________ 曾爱民_______________ 姜   晏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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