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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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收

取现金方式向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5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特此说明。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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