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 ”部
分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
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
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
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对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公允合
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综合
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本次续聘能够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
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 王文广 林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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