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2


【资料图】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福莱蒽特”

       )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以下简称“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署《股份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 7,196,883 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

 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159,842,771.43 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杭州维雨、沃哲敏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股本比例                    占股本比例

           (股)                      (股)

 杭州维雨     7,196,883      5.40%         0          0

 沃哲敏          0            0       7,196,883    5.40%

     注: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名称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RCQE82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 5

              幢 20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976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

股东及持股比例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025%、传化智联

               股份有限公司 68.75%、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31.1475%

    (二)股份受让方

    沃哲敏先生: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 5.4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经双方确

 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

 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

 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

 义务。

 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

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 70%

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

记手 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

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

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支付至甲方。

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

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

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

的限制。

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

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

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

份代持的情况。

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

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

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

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

“过渡期”)

     ,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

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

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

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

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

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

方配合的事项)

      ,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

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

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

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

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

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

质性障碍;

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

为无效;

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

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

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沃哲

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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