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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5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35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对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我们认为:经我们事前了解认可,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书与业务资格,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严格依据现行监管规则履行审计职责,并按照约定准时、保质的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增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鸡东县嘉益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鸡东县嘉元风能原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柳州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业务发展的切实需要,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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