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资料图】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目前,广西长科的股
东为宁波恒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能源”),持股比例为 47.15%;
广西广投科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科元”),
持股比例为 46.14%;广西广投长科新材料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广投长科”),持股比例为 6.71%。恒运能源正与广投长科商议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提交董事会前受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6.71%股权,
故本次交易最终交易对方为恒运能源、广投科元。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恒运能源、广投科元持有的标的公司 53.86%、46.14%股
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广西长科 100%股权,从而取得其控股权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交易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
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
售、置换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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