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玛智控”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玛智控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天玛
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4 号)
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30.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20,898.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
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037.89 万元(不含税金
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2,860.11 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
(天职业字[2023]38233 号)。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
公司验资报告》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43,300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直接控股股东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自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控回购该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但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天玛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天玛智控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天玛智控股票上市
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天玛智控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的限
售事项。
(2)自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控回购该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
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天玛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间接持有天玛智控股
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天玛智控股票
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天玛智控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张良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自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该等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控回购该
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3)天玛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天玛智控股份的锁
定期限在原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天玛智控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
调整后确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天玛智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天玛智控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
上述一至三项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李首滨、王进军、田成金,监事王绍儒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张龙涛、邢世鸿、黄曾华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对于本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所持天玛智控股份,自天玛智控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该等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
控回购该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天玛
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天玛智控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承
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天玛智控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天玛
智控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
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天玛智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天玛智控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
上述一至三项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李森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对于本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所持天玛智控股份,自天玛智控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该等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
控回购该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天玛
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天玛智控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承
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天玛智控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若天玛
智控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
价格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天玛智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天玛智控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股份。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天玛智控的核心技术人员,每
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天玛智控上市时本人所持天玛智控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上述一至三项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国法、韦文术、冯银辉、李然的
承诺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对于本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所持天玛智控股份,自天玛智控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该等天玛智控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
控回购该等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天玛智控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天玛智控股份的锁
定期限在原承诺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天玛智控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
调整后确定。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天玛智控的核心技术人员,每
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天玛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天玛智控上市时本人所持天玛智控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天玛智控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天玛智控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上述一至三项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0.26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
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姓名 与公司的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天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
集团有限公司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
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琨杰 钟 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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