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将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

的股份数 97,600,009 股,即以 3,155,731,8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8,932,962.75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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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

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155,731,851×0.25÷3,253,331,860≈0.2425 元。即公司

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2425)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阮水龙(一码通账号:1800550853**)、阮伟祥(一码通账号:

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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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对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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