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6           证券简称:国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2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6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2023/6/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以下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本次现金红利:

张国芳、张春芳、张辉、吕月芳、蒋勇。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

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31-8803618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 4-6 号

     邮政编码:730000

     电子邮箱:gfzhengquan@guofanggroup.com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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