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
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借款,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
成本。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
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
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的合理确定,无需提供
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未发现
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庆林、徐孔涛、张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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