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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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
和专业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
能力,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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