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监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
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
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
诺。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监事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减持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减持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减持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减持但未减持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减持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
监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监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予以公告或备案。
第十四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
披露。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增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增减持数量过半或增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
司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
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监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
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具体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第二十条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
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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