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聘用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
务,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并查看公司以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对公司将于 2023 年 4 月
前认可意见如下:
需求,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陆洋____________________ 周 波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志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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