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5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相关资料图)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室。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834,719,365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87.436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股份 831,924,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7.14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794,6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2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043,3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1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
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64,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4,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64,4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4,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16,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3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4%;反对 4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4%;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16,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3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4%;反对 4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4%;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580,465 股,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84,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
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364,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4,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42%;反对 2,651,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92%;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967,7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87,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41%;反对 48,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4%;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98,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18,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80%;反对 66,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08%;弃权 15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2,060,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4,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42%;反对 2,651,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192%;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36,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
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杨斯浩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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