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资料图】
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参股通用机械关键核心基础件创新中心(安徽)有限公司的
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参股投资通用机械关
键核心基础件创新中心(安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
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该事项。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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