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监事会意见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资料图)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公司
提交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进行了审核,认为: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订稿)》
(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安排和注销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行权价格、授权及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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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等骨干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
发展。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认为: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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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列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
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3 年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
公司在 2022 年初依据项目情况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并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没有发生超出预计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形。2023 年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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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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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平 闫立超 杨宗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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