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资料图)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有利于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榕先生

                               毛庆传先生

                               刘志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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