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资料图】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飞先生和吉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朱利平 钱振华 刘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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