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相关资料图)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
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顺利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
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
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 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620,342,702.18 元。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印尼中青新能源
有限公司借款以及向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贸易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
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符
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及借款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05,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期前需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 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 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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