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
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综合授信与担保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授信与担保方案,有利
于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本次明确公
司总体担保范围和额度,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主体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能够对
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本次担保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存量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在该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公司资金运营
部为具体执行部门。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宜,我们认为: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产品,风险可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稳健型、保本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范围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裁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
权,公司财务部门为具体执行部门。
四、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合同到期,综
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未来整体审计的需要,经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具体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立信具备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足够的投资者
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
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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