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华大基因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通过对其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我们未发现李宁先生存在《公司
法》
《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李宁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条件。本次补选公司非独立董
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事项已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补选李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亚、杜兰、于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