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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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问询后,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曾一龙先生、张瑾女士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限即将届满。经核查,我们认为:现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
职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
人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
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黄勇先生、林海望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蔡启
上先生、牛国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陈旻女士、
李琼女士、卢北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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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一龙 张瑾 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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