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5 证券简称:国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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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彬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限售股份 7,89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 IPO 前取
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上述股份已于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徐彬先生及沈惠萍女士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23,643,4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3.57%。其中,徐彬先生拟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750,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38%,沈惠萍
女士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893,4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19%。
上述股东的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徐彬先生及沈
惠萍女士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减持股份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
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IPO 前取得:
徐彬 63,000,000 9.51%
一大股东 其他方式取得:
IPO 前取得:
沈惠萍 5%以下股东 7,893,400 1.19%
其他方式取得:
注:上述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通过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股)
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
国茂减速机集团 股东。徐国忠、徐彬、沈惠萍分别持
有限公司 有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 47%、
第一组
徐国忠与沈惠萍为夫妻关系,徐彬为
徐国忠 45,640,000 6.89% 徐国忠与沈惠萍之子,徐玲为徐国忠
之女。
徐彬 63,000,000 9.51% 徐彬为徐国忠与沈惠萍之子。
沈惠萍 7,893,400 1.19% 徐国忠与沈惠萍为夫妻关系。
徐玲 10,263,854 1.55% 徐玲为徐国忠之女。
合计 460,557,254 69.55% —
注:以上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 减持合 拟减持
股东名 计划减 竞价交易减 拟减持
数量 减持方式 理价格 股份来
称 持比例 持期间 原因
(股) 区间 源
IPO 前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不超过: 2023/8/30 取得以
不超过: 过:15,750,00 股 按市场 个人资
徐彬 15,750,0 ~ 及其他
过:15,750,00 股
得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不超过: 2023/8/30 IPO 前
不超过: 过:7,893,400 股 按市场 个人资
沈惠萍 7,893,40 ~ 取得以
过:7,893,400 股
方式取
得
注: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4 年 2 月
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彬先生、沈惠萍女士的减持承诺如下: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
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
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徐彬先生、沈惠萍女士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
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前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
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
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股东徐彬先生、沈惠萍女士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述
有关规定及承诺,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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