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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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2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22 年度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

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和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情况。

州博济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

  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五、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薪酬确定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与实际情况一致;

合规,方案内容综合考虑了市场和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考核要求,并结合了公

司实际情况,是合理有效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七、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离职对象已授予但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我们对上述需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和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八、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

的,目的是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事项,

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

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是出于保证项目

质量的考量,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余鹏翼、谢康、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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