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博
(资料图)
士”)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
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林楠、武惠忠意见: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系该公司发展需
要,有利于促进其发展。公司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虽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意见:被担保对象是鹏博士投资的公司、与鹏博士也有业务
关联性,为其担保存在合理性,应予支持。但被担保对象成立时间短(2022 年
能力无法做出判断,难以确定该担保事项对鹏博士潜在的风险。同时注意到鹏
博士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已达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报审计还未完成)
的 152.46%,也需要公司充分注意到。基于上述理由,对该议案投弃权票。
何 云 林 楠 武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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