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二次修订后正式发布,首次将网约车纳入管理。

本次修订最大的不同,无疑是将网约车纳入其中。《条例》中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其中,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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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该证由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发,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五年。

若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约车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也由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此外,当出现车辆运输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网约车运输证被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或者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注销网约车运输证。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同样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计价规则,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网约车经营者制定或者调整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网约车平台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求,网约车经营者不得通过非网络预约方式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核,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与线下一致。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在运营服务方面,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应当按要求携带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指定的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分别按要求候客并服从调度和管理;网约车驾驶员应按服务平台显示金额收费,发票由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驾驶员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当出现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巡游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后继续营运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此外,《条例》规定,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网约车经营者向接入平台的巡游车及驾驶员提供网约服务时未遵守巡游车经营区域、价格管理等规定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如果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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