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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对教育督导问责进行具体规范,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进行了逐一规定。
具体问责情形包括: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将升学率与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教育结构失衡、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学位供给明显不足;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等。
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按照办学状况、招生入学、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师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逐项列出问责情形。
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违规补课、课后服务不规范、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抽逃资金、违规颁发学业证书和恶意终止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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