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今有一件急事咨询。
多年前,我现在服务的企业招聘一名财务人员,条件是财务本科毕业生。我虽然是专科生,但有好几年的财务工作经验,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便提供了虚假的本科学历。
这些年来,我工作认真负责,晋升为财务科副科长。但前不久,用人单位发现我的学历作假后,做出了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我能胜任工作,且表现有目共睹,企业就因为学历作假,可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读者
读者:
我们认为,诚实信用永远是劳动用工中的最高原则之一。
诚然,如你所说,历史上确实有假冒学历,但由于学历与职务、职业相关性不强,职工打赢官司的案例。但是,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当诚信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人们的关注,当诚信上升为整个社会共同理念时,法律裁审观念也会应时而变。
2022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从而构成欺诈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伴随“意见”出台,全国各地法律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裁判劳动者输掉官司。其理由是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取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而运用的裁判逻辑则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因此,即便你因工作而晋升,但只要提供虚假学历的事是真实的,且用人单位近期才发现,对你做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大概率是会获得仲裁法院支持的。